說明:
一、縣府各局處將依「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」及「各局處新冠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」之權責場域執行防疫措施,如有查獲違規事項,由各權責單位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辦理。
檢送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8日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公告影本一份,請查照。
張貼日期: 2021-06-09 10:22:52 點閱: 339 (863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張貼日期: 2021-06-09 10:22:52 點閱: 339 (863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說明:
一、縣府各局處將依「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」及「各局處新冠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」之權責場域執行防疫措施,如有查獲違規事項,由各權責單位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