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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實務執行方式案,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,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教評會審議或復議;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,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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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別:
一般公告
張貼者:
幹事兼人事
張貼日期: 2021-12-21 15:46:53 點閱:
3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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