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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實務執行方式案,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,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教評會審議或復議;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,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幹事兼人事

張貼日期: 2021-12-21 15:46:53 點閱: 387 (119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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