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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縣府公文: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教評會)就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,學校教評會審議是類案件,未作成解聘、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,需報本府認定是否有違法之虞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幹事兼人事

張貼日期: 2021-08-27 14:14:42 點閱: 387 (1006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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